“聚合理论”旨在研究平台(也就是聚合方)是如何以系统的、可预测的方式占领市场。“聚合理论”可以为有意愿的平台公司提供指导,为以渠道为重的行业给予警示,也是监管机构针对垄断的入门读物。
平台的特征
平台需具备以下三个特征(而一个公司只要三者得其二就能成功,这就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范畴之中)。
直接的用户关系
平台拥有直接的用户关系,是平台的基础。这里所说的用户关系可以是支付信息、个人账号或日常多次使用行为(比如搜索引擎检索和其他游客模式行为)。
服务用户的边际成本为零
当直接面对用户时(第一点),传统公司不得不面临三种边际成本:
- 销货成本(the cost of goods sold):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成本;
- 渠道成本(distribution cost):商品被消费者购买之前的成本(比如运输费用),或使服务能够发生的费用(比如说店铺租金);
- 交易成本(transaction cost):指商品售卖或服务提供时而产生的其他成本(分销费、手续费或中介费);
平台则不会面临以上三种成本:
- 内容(商品或服务)已被数字化,也就没有销货成本;
- 数字内容经线上分发,也就没有渠道成本;
- 系统化的账户订阅管理和信用卡交易付款的结合,也就没有交易成本;
也因为这个特征的存在,像苹果硬件部门和亚马逊传统零售业务,不能算作平台业务;毕竟新用户的增加都会带来边际成本(而亚马逊如此之大的体量,已经能凭借零售业务的相对较低的渠道成本而形成自身的护身河了)。
获客成本不断降低的、由需求驱动的多边平台
平台需要满足用户的需求;因此,大部分平台初期都凭借稀奇独特的内容吸引用户。
一旦平台拥有一定的用户基础,就能吸引供应方依据规则进入平台,并努力做好一切。新增的供应方能吸引更多的用户进入平台,由此形成稳定正向的循环。
对平台来说,获客成本会不断降低。随着供应方数量的增加,用户会被源源不断地吸引过来。这解释了平台的马太效应。平台的价值逐渐增加,平台的粘性也会变好;对于新的竞争对手来说,获客变得尤为困难。
对非聚合非平台的公司来说,一切都相反:随着用户基数的增加,获客成本会越来越高;最初的用户往往与产品市场完美契合(a product-market fit);然而契合度的稀释,产品或内容的剩余价值会减少、最终为负。通常来说,任何在内部创造用户价值的企业都不能称之为平台,因为企业的获客成本会限制它的发展潜能。
还需要说一下,之前提到的苹果和亚马逊都有符合平台特征的业务。苹果应用商店就是之一:使用者肯定是苹果用户,苹果不会有任何边际成本;活跃的软件开发者不断满足用户的需求;亚马逊商业服务(Amazon Merchant Services)也是:通过一个双边的联系,亚马逊在拥有用户的同时,还能将成本转嫁给商家(它的供应方)。
平台的分类
平台最大的依仗是用户并不断使其规模化;而平台与供应方不同的关系,决定了平台的类型。
平台一 成本产生在内容购买
平台一购买内容。他们的市场力量源于与用户的关系,但主要表现为强大的购买力。这类平台的建立需要很长时间,在短期内也不太稳定。
平台一的代表是 Netflix。Netflix 拥有用户,不承担任何边际成本。还有,Netflix 本身并不制作内容,只是投资或购买(越来越多的 Netflix 专属内容)。Netflix 拥有的内容越多,对潜在用户的吸引力就越来越大。Netflix(付费)用户越多,购买内容的资本也就更加雄厚,构成正向循环。
适用平台一的行业通常:内容差异化较高,且易受到资金充足的竞争者或正交业务模型(orthogonal business models)的影响。
平台二 成本产生在供应方引入的过程
平台二不拥有任何内容;在将供应方引入平台的过程中,平台需要承担交易成本。即使这样比起花钱购买供应方已经好很多,但确实会限制平台二的增长速度。
Uber 是平台二的代表。Uber 拥有用户,不承担任何边际成本。还有,Uber 不实际拥有运营的车辆,都由注册司机提供。司机注册进入平台,Uber 需要进行资料审核、车辆核实验证等产生交易成本的步骤,会耗费很多时间和人力。这会限制供应端的增长,最终影响需求端的增长。
适用平台二的通常为:涉及供应方的合规审查(质量与安全)的行业。
平台三 零供应端成本
平台三不拥有内容、也不需要支付获得供应商的成本(包括供应方的引入过程和相应的协助支持)。
Google 是典型的平台三代表。Google 自然拥有供应方(这里是网站),网站还要积极地让自己更易展现(这个业务叫 SEO,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,网站通过付费的方式达到更好的搜索展现效果)。
社交平台也属于平台三:最初的内容由用户提供(同时承担供应方和用户的角色);逐渐地、随着平台的流量加大,PGC 供应方也会免费将内容发布在社交平台。
平台三依赖于大量的用户基础,并依靠广告来获取主要收入(从而对用户免费)。之前提到的应用商店就是一个特例:相对社交平台来说,应用商店的市场规模是受限的;不同软件的收费模式(付费下载、软件内购买和订阅等),带来人均消费收入的增长,反倒能让开发者收益颇多(作为市场规模限制的补偿)。
超级平台
超级平台靠多边的市场来运行(至少三边:用户,供应方,广告主),不承担任何边际成本。目前只有 Google 和 Facebook,不仅能免费拉到用户和供应方,还有自助广告投放系统来获取收入(Twitter 和 Snapchat 等其他社交网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销售力量推动的广告销售,不是广告主完全自发)。
更多关于超级平台的文章《The Super-Aggregators and the Russians》
管控平台
由于平台的马太效应,理论上平台垄断的可能性非常大。然而,目前法律系统对并不能很好地制约平台,受制于以下三点:
- 平台最重要的一点,是平台直接拥有用户。基于平台的服务,用户主动做出选择(而不是被迫或受限于同类型平台的个数)。传统反垄断条款,更多针对的是用户不得不或被迫选择某个公司(基于过去35年美国的判例标准),这让判罚变得十分困难;
- 互联网市场让平台的出现和兴盛不可避免;传统管制措施,对公司拆分重组、对业务或市场进行限制,只治标不治本;
- 平台让供应方以极其简单且便宜的方式直面用户(供应方需要主动维护平台内的地位);根据平台的多样性,更多的业务模式或组合类型可以被挖掘(视频创作+线上销售+独立出版等等);监管者应当留心传统行业的变动和业务模式的变化,并适时给予保护。
英语原文《Defining Aggregators》由 Ben Thompson 于其博客 Stratechery 上发布; 中文内容由本人编译而成。